安陽水務集團公司關于不正當用水和損害供水設施行為處罰的暫行規定
安陽水務集團公司 | 發布時間:2011/1/16 | 瀏覽次數:
依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31號令)》和安政(1990)56號文件,結合監察大隊具體情況,特制訂如下規定:
一、隊員下達處罰通知范圍
1、未按規定繳納水費(遺漏戶、私自改變用水性質的),處以應繳水費1—2倍的罰款。
2、盜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處以非法所得的1—3倍罰款。
3、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處以500—3000元罰款。
4、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處以4000—20000元罰款。
5、生產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處以5000—30000元罰款。
6、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處以2000—10000元罰款。
7、擅自拆除、改裝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
8、對撞壞消防設施的,處以2000元罰款。
9、對盜用自來水無法查明時間的,按當月用水量乘以六個月予以計算水量。
10、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應責令其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具體情況依據施工決算和漏水損失處理。
二、發現和處理后要及時匯報,采取措施(停水)以前及時匯 報,其它環節由隊員掌握,到達工作規定效果。
三、如果工作無故拖延的,經大隊考核沒有完成預定工作任務的,按監察大隊紀律規定嚴肅處理。
以上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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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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