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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質量標準
        技術開發部 | 發布時間:2011/1/19 | 瀏覽次數: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質量標準》

          [頒布者]:國家技術監督局

          [編號]:GB/T14848-93

          [頒布日期]:1993-12-30

          [實施日期]:1994-10-01

          1 引言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特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是地下水勘查評價、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的依據。

          2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2.1 本標準規定了地下水的質量分類,地下水質量監測、評價方法和地下水質量保護。

          2.2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適用于地下熱水、礦水、鹽鹵水。

          3 引用標準

            GB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4 地下水質量分類及質量分類指標

          4.1 地下水質量分類

            依據我國地下水水質現狀、人體健康基準值及地下水質量保護目標,并參照了生活飲用水、工業、農業用水水質最高要求,將地下水質量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Ⅱ類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學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適用于各種用途。

            Ⅲ類 以人體健康基準值為依據。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及工、農業水.

            Ⅳ類 以農業和工業用水要求為依據。除適用于農業和部分工業用水外,適當處理后可作生活飲用水。

            Ⅴ類 不宜飲用,其他用水可根據使用目的選用.

          4.2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見表1)

        表1 地下水質量分類指標

        項目序號
        類別
                      標準值
        項目
        1
        色(度)
        ≤5
        ≤5
        ≤15
        ≤25
        >25
        2
        嗅和味
        3
        渾濁度(度)
        ≤3
        ≤3
        ≤3
        ≤10
        >10
        4
        肉眼可見物
        5
        pH
        6.5~8.5
        5.5~6.5,  8.5~9
        <5.5,>9
        6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150
        ≤300
        ≤450
        ≤550
        >550
        7
        溶解性總固體(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
        8
        硫酸鹽(mg/L)
        ≤50
        ≤150
        ≤250
        ≤350
        >350
        9
        氯化物(mg/L)
        ≤50
        ≤150
        ≤250
        ≤350
        >350
        10
        鐵(Fe)(mg/L)
        ≤0.1
        ≤0.2
        ≤0.3
        ≤1.5
        >1.5
        11
        錳(Mn)(mg/L)
        ≤0.05
        ≤0.05
        ≤0.1
        ≤1.0
        >1.0
        12
        銅(Cu)(mg/L)
        ≤0.01
        ≤0.05
        ≤1.0
        ≤1.5
        >1.5
        13
        鋅(Zn)(mg/L)
        ≤0.05
        ≤0.5
        ≤1.0
        ≤5.0
        >5.0
        14
        鉬(Mo)(mg/L)
        ≤0.001
        ≤0.01
        ≤0.1
        ≤0.5
        >0.5
        15
        鈷(Co)(mg/L)
        ≤0.005
        ≤0.05
        ≤0.05
        ≤1.0
        >1.0
        16
        揮發性酚類(以苯計)(mg/L)
        ≤0.001
        ≤0.001
        ≤0.002
        ≤0.01
        >0.01
        17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不得檢出
        ≤0.1
        ≤0.3
        ≤0.3
        >0.3
        18
        高錳酸鹽指數(mg/L)
        ≤1.0
        ≤2.0
        ≤3.0
        ≤10
        >10
        19
        硝酸鹽(以N計)(mg/L)
        ≤2.0
        ≤5.0
        ≤20
        ≤30
        >30
        20
        亞硝酸鹽(以N計)(mg/L)
        ≤0.001
        ≤0.01
        ≤0.02
        ≤0.1
        >0.1
        21
        氨氮(NH4)(mg/L)
        ≤0.02
        ≤0.02
        ≤0.2
        ≤0.5
        >0.5
        22
        氟化物(mg/L)
        ≤1.0
        ≤1.0
        ≤1.0
        ≤2.0
        >2.0
        23
        碘化物(mg/L)
        ≤0.1
        ≤0.1
        ≤0.2
        ≤1.0
        >1.0
        24
        氰化物(mg/L)
        ≤0.001
        ≤0.01
        ≤0.05
        ≤0.1
        >0.1
        25
        汞(Hg)(mg/L)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26
        砷(As)(mg/L)
        ≤0.005
        ≤0.01
        ≤0.05
        ≤0.05
        >0.05
        27
        硒(Se)(mg/L)
        ≤0.01
        ≤0.01
        ≤0.01
        ≤0.1
        >0.1
        28
        鎘(Cd)(mg/L)
        ≤0.0001
        ≤0.001
        ≤0.01
        ≤0.01
        >0.01
        29
        鉻(六價)(Cr6+)(mg/L)
        ≤0.005
        ≤0.01
        ≤0.05
        ≤0.1
        >0.1
        30
        鉛(Pb)(mg/L)
        ≤0.005
        ≤0.01
        ≤0.05
        ≤0.1
        >0.1
        31
        鈹(Be)(mg/L)
        ≤0.00002
        ≤0.0001
        ≤0.0002
        ≤0.001
        >0.001
        32
        鋇(Ba)(mg/L)
        ≤0.01
        ≤0.1
        ≤1.0
        ≤4.0
        >4.0
        33
        鎳(Ni)(mg/L)
        ≤0.005
        ≤0.05
        ≤0.05
        ≤0.1
        >0.1
        34
        滴滴滴(μg/L)
        不得檢出
        ≤0.005
        ≤1.0
        ≤1.0
        >1.0
        35
        六六六(μg/L)
        ≤0.005
        ≤0.05
        ≤5.0
        ≤5.0
        >5.0
        36
        總大腸菌群(個/L)
        ≤3.0
        ≤3.0
        ≤3.0
        ≤100
        >100
        37
        細菌總數(個/L)
        ≤100
        ≤100
        ≤100
        ≤1000
        >1000
        38
        總σ放射性(Bq/L)
        ≤0.1
        ≤0.1
        ≤0.1
        >0.1
        >0.1
        39
        總β放射性(Bq/L)
        ≤0.1
        ≤1.0
        ≤1.0
        >1.0
        >1.0

          根據地下水各指標含量特征,分為五類,它是地下水質量評價的基礎。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各類專門用水,在地下水質量分類管理基礎上,可按有關專門用水標準進行管理。

          5 地下水水質監測

          5.1 各地區應對地下水水質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方法,按國家標準GB5750《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執行。

          5.2 各地地下水監測部門,應在不同質量類別的地下水域設立監測點進行水質監測,監測頻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豐、枯水期)。

          5.3 監測項目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高錳酸鹽指數、硫酸鹽、氯化物、大腸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區主要水質問題的其它項目。

          6 地下水質量評價

          6.1 地下水質量評價以地下水水質調查分析資料或水質監測資料為基礎,可分為單項組分評價和綜合評價兩種。

          6.2 地下水質量單項組分評價,按本標準所列分類指標,劃分為五類,代號與類別代號相同,不同類別標準值相同時,從優不從劣。

            例:揮發性酚類Ⅰ、Ⅱ類標準值均為0.001mg/L,若水質分析結果為0.001mg/L時,應定為Ⅰ類,不定為Ⅱ類。

          6.3 地下水質量綜合評價,采用加附注的評分法。具體要求與步驟如下:

          6.3.1參加評分的項目,應不少于本標準規定的監測項目,但不包括細菌學指標。

          6.3.2首先進行各單項組分評價,劃分組分所屬質量類別。

          6.3.3對各類別按下列規定(表2)分別確定單項組分評價分值Fi。

        表2

         

        類別
        Fi
        0
        1
        3
        6
        10

         

          6.3.4按式(1)和式(2)計算綜合評價分植F。

          6.3.5根據F值,按以下規定(表3)劃分地下水質量級別,再將細菌學指標評價類別注在級別定名之后。如“優良(Ⅱ類)”、“較好(Ⅲ類)”。

        表3

        級別
        優良
        良好
        較好
        較差
        極差
        F
        <0.80
        0.80-<2.50
        2.50-<4.25
        4.25-<7.20
        >7.20

          6.4 使用兩次以上的水質分析資料進行評價時,可分別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別使用多年的枯水期、豐水期平均值進行地評價。

          6.5 在進行地下水質量評價時,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評價方法進行對比。

          7 地下水質量保護

          7.1 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過量開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質量惡化,保護地下水水源,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執行。

          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廢棄物(城市垃圾、工業廢渣、核廢料等)的堆放和地下處置,必須經過環境地質可行性論證及環境影響評價,征得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方能施行。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礦產部提出。

            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地質礦產部地質環境管理司、地質礦產部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研究所、全國環境水文地質總站、吉林省環境水文地質總站、河南省水文地質總站、陜西省環境水文地質總站、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水文地質總站、江西省環境地質大隊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梅玲、張錫根、閻葆瑞、李京森、苗長青、呂水明、沈小珍、席文躍、多超美、雷覲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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